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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鑑於許多初入門、家中留有家輩珍藏,以及對象牙藝術較不了解的朋友


因象牙長久以來的傳奇色彩,和收藏市場資訊不對等


加上保育觀念逐漸成為普世價值、國際共識


使得"象牙收藏"最終竟與"非法"劃上了等號。


以下即就對象牙收藏市場影響最大,藏家最感到疑慮的"法律"部份


與大家一同認識目前管理象牙貿易的國際公約


並淺談收藏象牙時須留意的國內外相關法條~


一. 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(簡稱CITES)


於1963年,由世界自然保護聯盟(WCU)的會員國在美國華盛頓共同簽署的國際協約


就是一般人稱為"華盛頓公約"的國際公約,1975年正式執行


旨在共同管理野生動植物的進出口貿易,以確保物種的永續


即以"保育動植物"為出發點,對國際間可能危及物種數量的貿易行為進行管制


與大眾印象中完全不同的是:該公約並非全面禁止相關貿易


而是將列入公約的物種,依實際存續狀況分為三種管制方式:


1. 瀕臨絕種動植物:禁止國際間商業交易行為


    若為非商業需求,經申請核可後則可進行國與國間的交換


    最為人熟知的範本就是中國的大熊貓


2. 即將瀕臨絕種動植物:管制國際間商業交易行為


    可依公約中的嚴格管控方式,或經申請核可後進行貿易與流通


    象牙正屬於此一分類,即國際間並無全面禁止販售或持有


   但為了平衡象牙產地的經濟情形和國際間對象牙的需求


   將象牙原牙貿易限制在"象牙買賣許可國"之間的公開拍賣競標


   1999年起,產地國獲准進行標售,日本成為唯一擁有"象牙買賣許可國"身份的買家


   到了2008年才又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競標,所以象牙絕非流傳的"不可買賣"


3. 需保育的動植物:由各國提供清冊,要求管理國際間商業交易行為


二. 野生動物保育法


於民國七十八年(1989年)制定,由行政院農委會和各縣市政府為主管機關


明訂各項對列入野生動物、保育類動物的管理規範與罰責


其中第三十五條: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,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


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、展示。亦為國內對象牙管理的主要法源依據


三.庫存象牙及象牙加工品買賣審查要點(以台北市為例)


於民國八十九年(2000年),由台北市政府為執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


及其施行細則而制定,同年5月1日起正式交付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執行


對象牙的合法買賣有明確的審核管理規定,經核可後方可販售(即不可私下交易)


買賣雙方皆須向主管機關申報交易品項與數量,一切依法執行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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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多人都以為「象牙不能買賣吧?」、「收藏象牙不是非法的嗎?」


尤其當發生重大的走私象牙非法事件時,大眾皆聚焦於案件細節


鮮少有機會了解象牙收藏的法律層面,也就無從獲知合法商業買賣的途徑


更形成一種"談象牙色變",惟恐觸及就招致牢獄的禁忌思維


為何象牙會讓人與非法產生如此深刻的聯想呢?


其實是國內管理做法和法規的執行非常嚴格!!


政府於民國七十八年(1989年)獨步全球,全面禁止象牙的進出口、國內買賣


直至民國八十九年(2000年)才改為有條件之商業買賣(只能交易禁售前國內合法登錄的庫存品)


經過十多年的嚴格查緝和政令宣傳,自然在民眾心中留下難忘的禁絕印象


但在經申請核可後可合法交易的法規也執行了十多年的今日


象牙收藏仍難以擺脫負面定義,實在教人深感遺憾~
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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